申请人:深圳伍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81550号“伍丰广告装饰 WUFENG ADVERTISING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9773200号“五丰”、第59785568号“WUFENGTECH”、第10078695号“丰收的舞台 FENGT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机用盘纸、纸制广告牌、纸制印刷广告牌、平版印刷品、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印刷机用盘纸、纸制广告牌、纸制印刷广告牌、平版印刷品、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机用盘纸、纸制广告牌、纸制印刷广告牌、平版印刷品、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