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成龙
委托代理人:河南北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72515号“牛牌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981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523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914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4986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不是简单的常用商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