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刚
委托代理人:众标知识产权代理(临沂)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72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303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申请人放弃“人员招聘”服务申请,与第28043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申请人放弃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