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吉祥建材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禾信知识产权服务(石家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12480号“吉祥集團 AUSPICIOUS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33596号商标、第138458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公司名称无实质性差异,不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场地照片、公司简介、宗旨、组织架构、车间生产设备、精品工程、系列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吉祥集團”(團为团的繁体字),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