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璐滋美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40221号“ROOTS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56559号商标、第6230801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