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408334号“雪谷市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谷市集 82408334

阅读:71484 2026-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白山松花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08334号“雪谷市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5768号“雪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

  申请人:白山松花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08334号“雪谷市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5768号“雪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在运输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运输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408334号“雪谷市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谷市集 824083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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