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4828号“鑫享咖啡 XINXIANG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5819号“鑫享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相关企业信息、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咖啡”、“COFFEE”(可译为“咖啡”),使用在“提供会议室;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会议室;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