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志芳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649687号“天美工作室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752号决定,于2025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撤三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21年09月26日至2024年09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鸡尾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天美工作室群”的介绍资料;
2.媒体报道;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定制酒的相关合同;
4.酒产品照片。
经调阅,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申请理由和请求。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5.抖音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使用的信息;证据3合同显示不完整,无签订时间,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合同于指定期间实际履行;证据4产品照片无形成时间,且证据4、5中产品显示商标文字为“天美”,与复审商标“天美工作室群”差异明显,非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