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58570号“BOPOMOFO”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BOPOMOFO 74758570

阅读:139727 2026-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冯伟光 原异议人:北京悦时悦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88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在45个商品和服务全类上申请了1840余件商标,包括BOPOMOFO…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冯伟光

  原异议人:北京悦时悦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88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在45个商品和服务全类上申请了1840余件商标,包括BOPOMOFO、LACK、M、STAG、QUEENING、UTN、酷密斯COULEEMIX、V、QUEER MAX、KUMISI、班巴比、STAGE、BUMBLE-BEE、BABIMOFA、BIUBALA、CX、比利巴拉等。无论从数量、类别抑或标识的角度,申请人申请商标均超出了其作为普通商事主体的承受范围,其申请商标的目的不可能出于实际使用,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的大量商标涉及对他人知名品牌的复制、摹仿,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申请人多件商标在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为非基于正常使用目的而大量申请注册的商标,而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三、原异议人是“BOPOMOFO”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等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2、部分评审裁文书;3、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4、媒体报道;5、大众点评网相关内容;6、门头照片、产品周边图片、合同、发票等在先使用商标情况材料;7、线上宣传使用情况材料;8、线下宣传使用情况材料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OPOMOFO”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员招聘;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根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STAG”“QUIS Q”“QUI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对于此种情况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具有在先权利,同时也进行了真实使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并滥用程序提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74758570号“BOPOMOF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冯伟光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企业营业执照和荣誉证书;

  3、关于本案原异议人引用的决定书、裁定书等裁文的说明材料;

  4、关于本案的重点审查说明材料;

  5、关于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代理行为和北京悦时悦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徐丹违法行为的投诉书相关材料;

  6、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部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说明书相关材料;

  7、其他材料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12月13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于2026年1月27日领取了相关材料后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分别在3、5、10、14、33、45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800余件商标,包括“四眼小子”、“佑天尼”、“班巴比”、“CMX”、“KUMISI”、“BLAEBERRY”、“LACCOLITE”、“马沙奴”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原异议人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形。《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原异议人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180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例如“BLAEBERRY”、“LACCOLITE”、“马沙奴”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申请注册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有真实使用意图和行为。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具有明显的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正当的占用了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名下的多个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故申请人为知识产权行业从业者。查明事实2显示申请人名下1800余件商标,商标名称无规律可循,涵盖的类别广泛,包括酒、药品、珠宝、服装、食品、餐厅、教育等,已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所需。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被我局认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原异议人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名下十余枚商标转让至不同的其他主体。申请人未能对其大量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进行有效举证。申请人此种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并大量转让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所指的情形。

  另,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758570号“BOPOMOFO”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BOPOMOFO 747585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3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