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141502号“地跑王 DIPAOW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跑王 DIPAOWANG 86141502

阅读:55339 2026-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省地跑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41502号“地跑王 DIPAO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叉车”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整体并未缺乏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

  申请人:湖南省地跑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41502号“地跑王 DIPAO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叉车”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整体并未缺乏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招牌、装潢、商品机身上的图片、合同及对应发票、银行回单、展会合同及申请商标在展会上使用的图片、官网、宣传册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地跑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141502号“地跑王 DIPAOW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跑王 DIPAOWANG 861415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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