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浦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68130号“SUNTEL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8747号“太阳 SUN及图”商标、第514802号“太陽牌 SUN及图”商标、第1414412号“太阳 SUN及图”商标、第131341号“太陽牌 SUN及图”商标、第84685510号“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正处于实质审查程序,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已被不予受理,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认读、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光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案件结论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