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益本源中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89936号“芪教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误认品牌的情形,也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图、产品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芪”使用在指定的“肥皂”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