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坦尼斯拉夫伊里因科STANISLAV ILIENKO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5046号“LASUN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经名义变更,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6065号“ACYH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同为申请人名下商标,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