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197783号“半岛黑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半岛黑钻 79197783

阅读:35680 2026-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半岛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壹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7783号“半岛黑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黑钻炮”来源于申请人为主营的“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产品独创的商标名称,申请商标寓意深刻,是申请人独创的…

  申请人:深圳半岛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壹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7783号“半岛黑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黑钻炮”来源于申请人为主营的“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产品独创的商标名称,申请商标寓意深刻,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与服务的品质特点毫无关联,无任何实际的指代含义、或故意误导的目的,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另外,第761638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黑钻”商标核准注册记录;含“黑钻、AAA、奢华等词语的商标;申请人参加品牌评选活动材料及证明;活动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标志所包含的“黑钻”,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197783号“半岛黑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半岛黑钻 791977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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