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铭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44607号“铭锐财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针对被驳回项目“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财务审计;税务申报服务”请求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1540号“M 铭锐 MING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1215号“锐铭”商标、第16692546号“吉米瑞 M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只针对被驳回项目“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财务审计;税务申报服务”请求复审,故我局在“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财务审计;税务申报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09790号“M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财务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