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善济医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良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31日对第49353855号“金维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76期《商标公告》上。基于此,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