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再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42960号“杜鹃椒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杜鹃椒”为一种辣椒品种,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类别情况不同,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