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碧凯夫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40317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韩文本身为臆造词,具有独属于申请人的特殊含义,申请商标翻译成中文可以解释为“瓦基威利”,通过百度搜索软件可见均为人名,且并无任何对应的人物名称,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截图、相关注册证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