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26792号“快手小卖部KWAI SHOP老板,来点好玩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88815号“快手清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4236号“K·WAY及图”商标、第20024240号“K WAY”商标、第35730411号“K•WAY及图”商标、第69047197号“K·WAY”商标、第69034880号“K•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