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尚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923859号“迷利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22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22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品牌授权书、拼多多后台销售订单截图、饼干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蛋糕;饼干;甜点慕斯(甜食)”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蛋糕用糖果装饰物;圣诞树装饰用糖果;巧克力;人参糖;羊羹;裹巧克力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被维持的“蛋糕;饼干;甜点慕斯(甜食)”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蛋糕;饼干;甜点慕斯(甜食)”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完全基于主观臆断,缺乏实地调查证据支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授权书;2、拼多多店铺截图;3、购销合同、发票。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不符合有效的使用证据所具备的各项要件,且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蛋糕;饼干;甜点慕斯(甜食)”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公开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蛋糕;饼干;甜点慕斯(甜食)”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向河南省华之汇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比乐奇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迷利奥饼干”产品,并有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标有复审商标的“饼干”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类似的“蛋糕;甜点慕斯(甜食)”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