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传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78604号“TRANSSION 传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59914号“传音”商标、第33538662号“云传音”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