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油佳汇(广东)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682498号“中油佳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336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油佳汇”与引证商标“中油佳汇”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