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739503号“CH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IC 84739503

阅读:155617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正桓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39503号“CH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7117号“LINC CHIC”商标、第38802524号“京桔新能源 MOBILITY O…

  申请人:正桓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39503号“CH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7117号“LINC CHIC”商标、第38802524号“京桔新能源 MOBILITY ORANGE”商标、第40982935号“MOCE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739503号“CH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IC 847395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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