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桓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39503号“CH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7117号“LINC CHIC”商标、第38802524号“京桔新能源 MOBILITY ORANGE”商标、第40982935号“MOCE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