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名汇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06089号“i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63111号“IEC 国际供应链 IEC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商标、第74800610号“ie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1517号“IEC ne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5322352号“IEC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办理续展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书;参加展会相关材料;品牌荣誉;门店品牌布置;相关服务合同封面;周边产品设计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四处于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