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70998号“CJ2000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CJ2000A”由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作为长江系列发动机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深远含义,整体上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和记忆,可以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J2000A”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