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斯达特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74053号“GOO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34725号商标、第19861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92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窗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家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