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109876号“JOB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OBR 85109876

阅读:91165 2026-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鑫嘉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09876号“JOB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一套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申请人申请的所有商标完全出于善意的目的,…

  申请人:深圳市鑫嘉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09876号“JOB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一套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申请人申请的所有商标完全出于善意的目的,不具有任何的主观恶意,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自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以来,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经建立起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相关群体。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210余件商标,且申请日期主要集中在2025年3月至5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且其提交的产品照片系单方出具,购销合同仅有申请人盖章,无相应对方签章,上述证据亦难以证明其已实际使用申请商标或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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