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00080号“珠江金ZJP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珠江金ZJPAI 40200080

阅读:55539 2026-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利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顺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200080号“珠江金ZJ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3764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利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顺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200080号“珠江金ZJ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3764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接头用密封物;2.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非金属软管;2.封拉线(卷烟);3.塑料软管;4.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5.隔音材料;6.电绝缘材料;7.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8.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通过电商(拼多多、广东水暖卫浴器材店、马六甲五金建材商城、道道通五金商城、广东广达利水暖建材有限公司网站)及线下店铺使用,请求维持其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店铺图片、发票、产品实物;2、申请人签订商标授权书、检测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及产品销售页面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网络产品截图、门店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17类“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等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作出部分撤销的决定,复审商标在“非金属软管;封拉线(卷烟);塑料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隔音材料;电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本案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非金属软管;封拉线(卷烟);塑料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隔音材料;电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店铺图片、产品实物、商标授权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已形成基本有效的证据链, 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塑料软管”等商品、时间、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名义等要素,结合申请人的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塑料软管”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品“非金属软管;塑料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与其实际使用的“塑料软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封拉线(卷烟);隔音材料;电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金属软管;塑料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200080号“珠江金ZJP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珠江金ZJPAI 402000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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