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477706号“德高王好功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高王好功夫 45477706

阅读:82874 2026-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德高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45477706号“德高王好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第9611009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1563275号“德高 DAVCO及…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德高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对第45477706号“德高王好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第9611009号“派丽德高”商标、第11563275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第29747954号“一德高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与申请人签订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的许可合同。2、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攀附申请人及同行业其他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4、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和质量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德高DAVCO”品牌中国官网简介及发展历程、品牌战略介绍;2、媒体报道资料;3、申请人官网产品目录页面及部分产品图;4、预拌砂浆产品相关实操培训教材及行业标准节选;5、荣誉证书;6、公证书;7、报告;8、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部分列举;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网站、案例;10、商标使用许可证明;11、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获准注册,于2022年3月27日刊登注册公告(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层”商品上。

  2、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显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结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德高王”、“金梭德高王”、“DeGaoWanG及图”、“东方彩红防”等商标,其中第15503730号商标自易义清受让而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针对该商标无效宣告案的判决中查明易义清为本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认定其与被申请人先后围绕申请人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了多件相近似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由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德高王”、“金梭德高王”、“DeGaoWanG及图”、“东方彩红防”等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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