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锆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80836号“锆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无固有含义关联,不具有欺骗性。且基于公众的日常经验及通常认知,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询,在先存在诸多带有“锆”字的类似商标在第10类类似商品上成功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商标内涵介绍、展会照片及相关合同发票、参与医疗产业博览会的相关文件及证明、经营场所及产房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