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合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大鲸鱼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28816号“六两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六两金”商标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拥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未引发混淆,也并未与价格等存在对等关系,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