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诺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倩
申请人因第3058866号“MAX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907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电开关;2.断路器;3.电器接插件;4.信号遥控电力设备;5.高低压开关板”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多年来一直被申请人持续使用在高低压电器产品上,复审商标对申请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1.电开关;2.断路器;3.电器接插件;4.信号遥控电力设备;5.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品及包装实拍照片;2、对外出口销售证据;3、购销合同、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4、产品照片;5、对外出口销售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乐清市海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计量仪表;信号灯;漏电指示器;电子防盗装置;电开关;断路器;电器接插件;信号遥控电力设备;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27日。2005年11月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温州海博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1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浙江诺威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电开关、断路器、电器接插件、信号遥控电力设备、高低压开关板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其作为供方的购销合同显示,申请人向不同需方提供了“MAXGUARD”漏电断路器、澳式开关、澳式插座等商品,并有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相佐证,部分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断路器、电器接插件、高低压开关板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信号遥控电力设备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断路器、电器接插件、高低压开关板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信号遥控电力设备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