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35739号“宜滨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宜滨龙 53435739

阅读:70811 2026-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德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台老大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4日对第53435739号“宜滨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5976号“龙滨及图”商标、第27485508号“龙滨”商标、第11406757号“龙滨王及图”商标…

  申请人:张德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台老大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4日对第53435739号“宜滨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5976号“龙滨及图”商标、第27485508号“龙滨”商标、第11406757号“龙滨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龙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龙滨”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申请人“龙滨”为省老字号,争议商标的申请剽窃了申请人在先知名字号,构成对申请人商号商誉的侵犯。被申请人在看到了申请人的特殊身份、市场优良口碑的情况下,刻意模仿注册与申请人相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申请人信息;2、所获荣誉;3、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图片;4、“龙滨”酒直营店面门头照片信息;5、“龙滨”酒销售开具的发票及出货单据;6、广告宣传材料;7、在先无效案件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该款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字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所指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该条款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3435739号“宜滨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宜滨龙 534357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2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