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409016号“红师傅 泼辣涮牛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师傅 泼辣涮牛肚 87409016

阅读:89498 2026-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09016号“红师傅 泼辣涮牛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41024号“虹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

  申请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09016号“红师傅 泼辣涮牛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41024号“虹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同名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同名在先注册商标关联品牌早已经投入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在行业内逐步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红师傅”商标注册证、销售门店、抖音宣传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红师傅”与引证商标“虹师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泼辣涮牛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消除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409016号“红师傅 泼辣涮牛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师傅 泼辣涮牛肚 874090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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