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量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72319号“坤哥说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19038号“坤哥物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