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畅润海洋牧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76112号“畅润海洋牧场 CHANG RUN SEA R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只保留“加工过的海鲜;海参(非活);鱼制食品”商品,其余商品项目放弃,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71326号“润畅及图”商标、第60053505号“润畅RUNCHANG及图”商标、第76974287号“CHANGRUN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9659号“畅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请求只保留“加工过的海鲜;海参(非活);鱼制食品”商品,其余商品项目放弃,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加工过的海鲜;海参(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加工过的海鲜”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现为“腌制蔬菜;果冻”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