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播澜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宇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08693号“播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5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