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713554号“DEEPGLOBAL(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EPGLOBAL(指定颜色) 85713554

阅读:157819 2026-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寻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13554号“DEEPGLOBAL(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471777号“DEEP MOVIE”商标、国际注册第1261710号“I…

  申请人:上海寻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13554号“DEEPGLOBAL(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471777号“DEEP MOVIE”商标、国际注册第1261710号“IDEEP”商标、第69595796号“DEEP VIP”商标、第83587351号“DEEPDRINK”商标、第15972661号“DEEPDATA”商标、第21960117号“DEEP TECHNOLOGY”商标、第21960060号“DEEP TECH”商标、第83403303号“DEEPBUY”商标、第26503534号“DEEPENGINE”商标、第83700685号“DEEPDOLL”商标、第84495725号“DEEPBAKE”商标、第84726026号“DEEPAI...”商标、第84746453号“DEEPENGINE”商标、第84822423号“DEEPGROUP”商标、第84829320号“DEEPDIGI”商标、第84839667号“DEEPDIGITAL”商标、第85170930号“DEEPTOO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过期,未进行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至十七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止审理请求书;引证商标二状态。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十三至十七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三至十七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至九均包含“Deep”,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七至九核定使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至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六、十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713554号“DEEPGLOBAL(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EPGLOBAL(指定颜色) 85713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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