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本(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菲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26904号“喜宝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64748号“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88352号“喜宝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所涉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