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五师九十一团玖怡康禽业养殖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3574号“玖怡康蛋业JIU YI KANG DAN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756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80189号“众通及图”商标构成要素、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