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54181号“CAR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RTA 73454181

阅读:130691 2026-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卡尔塔有限公司名义经营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54181号“CAR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81809号“CARITA”商标、第71445612号“IN CARTA”商标…

  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卡尔塔有限公司名义经营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54181号“CAR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81809号“CARITA”商标、第71445612号“IN CARTA”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4989号“IN CARTA”商标经驳回复审及诉讼程序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454181号“CAR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RTA 734541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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