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134733号“华夏婧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夏婧颜 82134733

阅读:87607 2026-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雅蓝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4733号“华夏婧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8234506号、第300326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愿意放弃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广州雅蓝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4733号“华夏婧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8234506号、第300326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愿意放弃引证商标二“擦洗溶液”商品。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放弃复审商品项目不明确,我局不予认可。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擦洗溶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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