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可杰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85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1429号“福大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56198号“安盾物流ANDUNWU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7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