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33412号“盛路宝SLB”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盛路宝SLB 18833412

阅读:145645 2026-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博源才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清河县万铠滤清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33412号“盛路宝SL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03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博源才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清河县万铠滤清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33412号“盛路宝SL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03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并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企业档案信息;

  2、销售单据;

  3、被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

  4、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发货产品照片、宣传手册资料;

  5、抖音视频截图;

  6、销售发票。

  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清河县杰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汽缸;活塞环;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6月13日转让给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参加了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展会上展示了“盛路宝 SLB”品牌的滤清器商品。证据2、4显示,被申请人对外销售了“盛路宝 SLB”品牌的空气滤清器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5、6视频截图、发票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亦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833412号“盛路宝SLB”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盛路宝SLB 188334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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