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谦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638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37790号商标、第75749165号商标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