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582252号“钱潮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钱潮汇 83582252

阅读:111944 2026-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钱潮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82252号“钱潮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1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安全咨询…

  申请人:浙江钱潮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82252号“钱潮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1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安全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安全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582252号“钱潮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钱潮汇 835822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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