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91365号“CQM 方圆标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CQM 方圆认证”、“CQM 方圆标志”、“CQM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及名下核心商标,经长期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特定的指代关系。申请商标与第43978076A号商标、第14633852号商标、第85529542号商标、第4936392号商标、第12684719号商标、第16254084号商标、第15755089号商标、第22772301号商标、第24916222号商标、第25165541号商标、第26496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简介、大事记、相关资质资料、部分客户展示;方圆标志认证集团2012-2023年社会责任报告;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集团品牌焕新升级动态新闻;申请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在先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六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