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优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99493号“老虎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7186号商标、第28697059号商标、第11677502号商标、第28146006号商标、第32058105号商标、第588077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5448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公司,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引证商标三至五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决定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辅导(培训);家教服务;教育。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所有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丧失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七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所有人,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