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万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78333号“万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59487号、第9412917号、第74300772号、第5220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的整体结构、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被注销,故引证商标四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血液制品;医用血清;血清;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血液制品;医用血清;血清;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