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ETNA GROUP S.P.A.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9289H号“CUB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7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能够相互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审理完成后,再恢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包装机”商品上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